1.自96年1月31日起失業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,
本人及其眷屬之自付部分的健保費均由勞保局全額補助,
而且失業被保險人或眷屬不必額外提出申請,本項補助由勞保局與健保局直接作資料勾稽,
勞保局自動就失業被保險人與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之保險費,撥款給健保局。
2.受補助眷屬範圍:
為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,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
且受補助期間是以眷屬身分或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參加健保的眷屬。
但離職退保後,始補辦追溯依附投保之眷屬不予補助。
3.補助標準:
依每次領取給付或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,按月全額補助自付部分之全民健康保險費,最長補助6個月。
例如:王先生於96年4月1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96年4月15日完成失業認定,
勞工保險局審核發給自96年4月15日起至96年5月14日止1個月失業給付,並補助王先生及其眷屬96年5月當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費。
但領取給付或津貼期間王先生及其眷屬並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,就無法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。
4.眷屬補助資料,由勞工保險局定期提供中央健康保險局,以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,
申請人及其眷屬是不必提出申請。如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之眷屬資料不符時,請向原離職單位健保承辦人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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